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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服务指南    
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2012-08-14 09:02  

 

为了便于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,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,同时又确保档案的完整、安全,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借阅利用制度。  

一、个人查阅一般档案,须持本人合法证明,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,即可查阅。

二、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校党委会、党政联席会、书记办公会、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记录,须经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。

三、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人事档案,查阅者需经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批后方可查阅。

四、查阅科级以上干部档案(含科级)须经组织部、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查阅。

五、校内工作人员、学生及校外人员查阅研究生学位论文(校外人员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),经论文指导教师和相关院、部同意后方可查阅。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外借。

六、查阅科技类保密档案,须经科技处负责人批准,必要时经主管校长批准,查阅尚未公开的科研课题档案,须经课题负责人(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研究者)同意。

七、查阅财会类档案,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,并由财务人员陪同查阅。

八、查阅基础建设类档案,须经基建处负责人批准,并由基建处人员陪同查阅。

九、查阅利用档案,一般在阅档室查阅,不得随意带出。如确因工作需要,可借出公开范围的档案,保密档案、珍贵档案一律不外借,只限在阅档室查阅。

十、摘录或复制重要或密级档案、财会档案时,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,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复印。

十一、借阅和归还档案时,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,档案人员与借阅者双方在收发时应仔细清点检查,核对无误后,方可登记或注销。

十二、查阅借用档案的人员必须保守档案的秘密,保证档案的安全。不得涂改、勾划、剪裁、拆散、抽页、调换;不得擅自摘录、复制、拍照;不得转借他人;不得向无关人员透漏档案内容,违者将视问题性质和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 24 条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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