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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科技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规定(试行)
2025-04-15 10:18  


第一条为加强馆藏档案资源开发,规范档案利用行为,确保档案信息安全,更好地服务学校的发展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馆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利用,是指对档案的阅览、摘录、复制。

第三条利用者可到本馆现场查阅档案资料,也可通过电话、信函、线上等方式进行查档、咨询。利用者查阅利用档案,应签署档案利用协议。

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持单位介绍信、有效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。

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,需按照《西安科技大学档案馆馆藏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(试行)》办理。

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实体安全,已经印刷、复印、缩微、翻拍及数字化等复制处理的档案,本馆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。珍贵和重要档案,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。

第七条存在破损或者字迹褪变、扩散等情形且尚未完成修复的档案,如提供利用可能造成档案进一步受损的,暂缓提供利用。

第八条向本馆捐献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可优先利用该档案,本馆尊重其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的限制利用意见,并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第九条利用档案确需复制的,应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由本馆免费提供复制服务。复制档案的数量由本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;同一档案资料原则上只提供一份复制件,载有西安科技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,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。

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须在指定区域查阅利用档案,并应当爱护档案及阅览设备,不得对档案有勾画、涂改、损毁等行为。如有上述行为,本馆有权予以制止,并报档案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从本馆摘录、复制的档案,使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。未经本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,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社会公布本馆馆藏档案。

第十二条 在公开发表、出版的作品中使用本馆已经公布的档案,需注明档案的来源和出处。

第十三条本馆档案资料原件原则上不予外借。

第十四条鼓励利用者向本馆捐赠利用本馆档案撰写的著述、制作的影视作品或其他研究成果,反馈利用本馆档案所取得的重大利用效果。

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51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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