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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学习《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
2013-04-29 14:31  

为了预防和杜绝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,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,由监察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公布了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该《规定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4月26日下午,档案馆全体成员认真学习了该《规定》。《规定》共二十二条,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。该《规定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全面、系统规范档案管理行政违法违纪处分的专门性国务院部门规章,是规范档案管理、加强档案行政监督、有效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重要举措。《规定》明确相关责任人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,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处罚。《规定》的施行,对有效保护好、利用好档案资料,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。

通过学习,档案馆全体人员切实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保密性和重要性,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职责,规范了档案管理流程。全体人员深刻认识到了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性,在今后的档案管理中要认真履行职责,加强监管,坚持依法治档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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